法律专栏-第四十七期丨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情况下,劳动者不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前言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劳动者则需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对价。当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时,劳动者不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是否仍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对此我们可参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人社部函〔2020〕62 号)中的案例12,即“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乐某入职某银行,在贸易金融事业部担任客户经理。该银行与乐某签订了为期8 年的劳动合同,明确其年薪为100 万元。该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乐某须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即离职后不能在诸如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从事相关工作,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乐某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赔偿银行违约金200 万元。2018 年3 月1 日,银行因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与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一直未支付乐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019 年2 月,乐某入职当地另一家银行依旧从事客户经理工作。2019 年9 月,银行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0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银行的仲裁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银行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乐某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竞业限制义务,是关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应履行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解除后,竞业限制约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发挥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 号)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废止,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支付义务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有约不守”,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是对等给付关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已构成违反其在竞业限制约定中承诺的主要义务。具体到本案中,银行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长达11 个月未向乐某支付经济补偿,造成乐某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却得不到相应补偿的后果。根据公平原则,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应视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银行的仲裁请求。
律师观点
一、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满多长期限,劳动者可无需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协议属于双务合同,若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满一定期限,劳动者无需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但就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需达到多长时长,劳动者方可行使抗辩权,当前我国各省市相关规定并不一致,实践中应当参照对应地区的规定或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批复等规范性文件执行,笔者梳理了全国层面及若干主要地区的相关规定,供各方详细参考:
地域 |
发布机构 |
文件名称 |
具体内容 |
全国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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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人社厅发〔2025〕40号)【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具有重要参考性】 |
第十七条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支付经济补偿的,需提前告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延期支付的方案。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超过1个月经劳动者提醒后仍未支付的,或超过3个月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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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 |
6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确定补偿费数额,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
深圳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
第二十五条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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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 |
一百〇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支付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 一百〇七、《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关于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应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条例的相关规定。(附件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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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浙高法民一〔2015〕9号) |
二、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视为劳动者已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
江苏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 |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
二、“三个月未支付”的认定标准及劳动者的解除方式?
“三个月未支付”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竞业限制期限内累计3个月未支付,且未足额支付任何1个月补偿即视为“未支付”,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
劳动者应该以书面方式通知原用人单位解除竞业协议,部分法院也支持劳动者通过实际从事竞业行为(如入职竞争单位)方式予以解除,为避免部分仲裁委或法院不予支持,建议劳动者尽量采取书面通知形式。
三、劳动者能否主张用人单位额外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
存在争议,笔者检索到不同观点的案例可供大家参考:
支持案例:(2021)京01 民终4330 号上诉人吴某与上诉人大账房公司劳动争议案,北京一中院认为:鉴于大账房公司仅支付过一次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吴某提起本案仲裁申请时大账房公司已经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大账房公司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行为,吴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八条的规定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于法有据。由于系大账房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吴某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故一审法院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九条第二款,判令大账房公司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无不当。
反对案例:(2023)沪01民终7486号上诉人沈某1与上诉人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一中院认为:关于沈某1主张的解除竞业限制的额外三个月的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劳动者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故沈某1要求某某公司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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