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第四十八期丨员工3年没上班,法院仍认定24年劳动关系“长期两不找”的坑,企业和打工人都要警惕
前言
最近,北京海淀区法院的一份劳动争议判决书,给所有打工人和企业HR敲了个警钟:员工近3年没到岗上班,公司早就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最后法院却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了24年;而员工索要的近5万元待岗生活费、41万余元加班费,也全部被驳回。这场“双输”的官司,核心就绕不开这场劳动纠纷里高频出现的一个词——“长期两不找”。
案件还原:双方踩坑的劳动纠纷
1.入职与离岗
员工张某1999年5月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库管、司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1月,张某和公司谈涨薪没谈拢,之后进行年休假,休假结束后就再也没到岗出勤,这一“停”就是2年多。
2. 公司的操作
2021年1月,公司通过企业微信给张某发了《限期返岗通知书》,见他没有回应,又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旷工超78天、严重违纪为由,在2021年1月25日和他解除了劳动关系。
3. 员工的诉求
2023年4月,张某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1999年5月到2023年4月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29个月待岗生活费4.6万余元;支付21年的休息日加班费41万余元。
4. 最终判决
法院最终确认,双方在1999年5月19日至2023年4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张某索要生活费、加班费的全部诉求。
很多人看到这里都会疑惑:员工3年没上班,为啥劳动关系还被认定呢?公司都发了解除通知,为啥不算数呢?员工要生活费和加班费,又为啥全被驳回呢?
核心拆解:“长期两不找”是什么?
我们常说的“长期两不找”,不是法律上的固定概念,而是司法实践中对一类状态的统称:劳动者长期不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长期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不履行用工管理义务,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合同的核心权利义务,处于“两不找”的停滞状态。
1. 为什么员工没上班,法院还认劳动关系?
很多人以为。员工不来上班、公司不发工资,劳动关系就自动没了——这是最大的误区。
在我国法律里。劳动关系不存在“自动解除”的说法。公司想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合法的事由、走完完整的法定程序,否则解除行为就是无效的。
该案中,公司的操作就踩了致命的坑:公司只通过企业微信发送了返岗通知和解除通知,没有通过EMS邮寄到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的预留地址、户籍地址,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员工确实收到了通知;员工主张自己平时不用企业微信,完全没收到通知,公司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也并未通过企业微信对张某进行管理,无法举证送达有效。除此之外,公司也没有举证在解除前已经把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履行了法定前置程序。
最终法院没有认可公司2021年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结合双方的证据,确认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到2023年4月。
2.为什么员工的生活费、加班费全被驳回了?
这就是“长期两不找”的核心法律后果:这种状态下,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的状态,中止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设定这个规则的核心意图很明确: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公司支付报酬”的等价交换,不支持“不劳而获”的诉求;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既不让公司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让员工长期不付出劳动,却索要工资、福利。
该案中,张某自己承认2020年11月之后没有出勤,既没有证据证明是公司让他待岗,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曾向公司要求返岗,属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提供劳动。法院认定双方构成“长期两不找”,自然不支持他索要待岗生活费的诉求。
而加班费的诉求被驳回,也是因为举证责任:张某主张自己21年每周加班1天,但提交的工资条、送货单都没有公司的盖章确认,公司也不认可,仅凭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最终也被法院驳回。
给打工人的3条“保命”提醒
1.千万别用“长期不上班”的消极方式处理劳资纠纷。和公司谈薪资、谈岗位有矛盾,千万不要直接“摆烂不去上班”。哪怕和公司有争议,也要正常出勤,或者书面要求公司安排工作并留存好记录。无正当理由长期离岗,只会被认定为“长期两不找”,无法索要待岗期间的工资、生活费,最后吃亏的是自己。
2.所有劳动关系相关的事宜,务必留存书面、可溯源的证据。不管是公司让你待岗、给你调岗,还是你要离职、索要加班费,一定要留存盖有公司公章的书面文件,或者有明确对方身份的聊天记录、邮件、EMS邮寄记录。空口无凭在劳动仲裁和诉讼里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个案子里张某的加班费诉求被驳回,核心就是证据不足。
3.不要失联,关注公司的通知,避免被“被动解除”。哪怕暂时没有去公司上班,也要保持通信畅通,关注公司发送的通知。如果收到返岗通知,有合理理由要及时书面反馈,不要完全不理会,否则很容易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连经济补偿都拿不到!
给企业HR的3条避坑指南
1.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走完完整的法定送达程序,这是最容易踩的坑!给员工发返岗通知、解除通知,绝对不能只发企业微信、邮件就完事。一定要优先通过EMS邮寄到员工劳动合同里预留的通讯地址、户籍地址,快递单上要注明文件名称,留存好底单和签收记录。只有在邮寄被退回的情况下,才能补充使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送达无效”,解除行为直接违法。
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合法依据,履行法定前置程序。不要直接以“长期两不找”为由解除合同,这不是法定的解除事由。必须先在经民主程序制定、员工签收过的规章制度里,明确“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属于严重违纪”,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同时,解除前必须把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这是《劳动合同法》的强制要求,没走这个程序,直接构成违法解除。
3.员工长期离岗,一定要及时处理,不要放任风险。发现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来上班,一定要在规章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催告返岗,符合解除条件的就及时依法解除,千万不要“放着不管”。否则哪怕过了好几年,员工回来主张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公司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案子里公司就是吃了这个亏,明明2021年就想解除,最后被认定劳动关系多存续了2年多。
结语
劳动关系的核心,是诚信履约。对打工人来说,拿工资就要付出对应的劳动,遇到纠纷要走合法途径维权,不要用消极离岗的方式对抗;对企业来说,用工就要履行对应的管理责任,想要解除合同,就要严格走法定程序,不要想当然地“默认解除”。
毕竟,劳动法律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企业的正常用工管理,任何一方想钻空子,最后都可能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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