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第五十期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前言
竞业限制是劳动者离职后应当恪守的契约义务与法定约束,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阶段,规制劳动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分散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各类规范性文件中,且各地劳动仲裁委、人民法院对各类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裁判尺度尚不统一,司法适用存在明显地域差异。本文以劳动者返还用人单位已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这一责任形式为切入点,结合多份裁判观点存在差异的法院生效判决展开对比分析,厘清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分歧与审理逻辑,并系统梳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对比
案号 |
审判法院 |
法院认为 |
法院审判观点提炼 |
(2022)沪0104民初7200号:原告米哈游公司与被告秦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法院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情况下因择业权受损而得到的补偿。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未对违约后是否需要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作出约定,米哈游公司并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米哈游公司要求秦某返还已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未约定返还的情况,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返还经济补偿金 |
(2025)苏04民终5087号:上诉人杨某与上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杨某于2023年9月初从江苏某有限公司离职,双方签署的《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在劳动合同存续时间或者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甲乙双方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2年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杨某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除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外,还应当返还已经领取的补偿金,同时承担相当于5倍约定(如无约定,则为同期法定最高额)补偿金的违约金。江苏某有限公司在2023年10月至2025年1月期间实际向杨某转账竞业限制补偿金189680元。2023年11月1日,杨某与皖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2024年1月杨某被皖信公司安排至电气公司研究院(经法院认定与江苏某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查,案涉《竞业限制合同》第六条明确,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除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外,还应当返还已经领取的补偿金,同时承担违约金。本案中,江苏某有限公司2023年10月至2025年1月期间实际向杨某转账竞业限制补偿金189680元,其要求杨某返还该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请符合《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及司法解释规定,一审法院对江苏某有限公司该诉请未予支持系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
劳动者应按约定退还全部经济补偿金 |
(2021)沪01民终15927号:上诉人李某与上诉人朝阳永续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李某与朝阳永续公司签订《保密竞业协议》,约定如李某违反竞业限制,将全部收到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和竞业所得交归朝阳永续公司所有。 法院认为:朝阳永续公司虽主张李某存在违约行为,根据约定李某应“交归”全部收到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然根据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即便夕半公司与朝阳永续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李某存在违约行为,但因行为仅发生在2019年10月、11月,故朝阳永续公司仅能要求李某“交归”2019年11月之前的补偿金。如李某在2019年11月之后如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朝阳永续公司仍应支付补偿金。本案中,一审判令支付的补偿金差额的起止日期为2020年4月7日至同年12月17日。朝阳永续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于上述期间存在违约行为,故该公司要求不支付上述期间的补偿金有违约定、缺乏诚信,本院不予支持。 |
虽然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需退还全部经济补偿金,但法院支持仅退还违约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
律师观点
笔者梳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可能面临如下法律责任:
1、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前提:协议明确约定)
若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返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或法院一般支持用人单位请求(部分仲裁委或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可能仅支持违约期间的经济补偿金返还);无约定时,用人单位可通过约定的违约金或《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主张损失赔偿,覆盖已支付补偿部分。
2、支付违约金
仲裁委或法院会综合竞业补偿金额、原单位损失、劳动者工作岗位、工资收入、工作年限、主观恶意程度及获利情况等因素,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避免过高或过低。
3、赔偿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之前北京地区法院较少支持竞业限制纠纷中用人单位关于损失赔偿请求,但《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人社厅发〔2025〕40号)规定“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标准的,企业可以要求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注:该指引虽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代表了行政监管部门的官方态度和合规标准,将成为未来劳动监察的重点和司法裁判的重要参考。)
4、继续履行竞业义务(仲裁委或法院一般支持)
劳动者违反竞业义务后,用人单位可主张其继续履行剩余竞业期限的义务,仲裁委或法院通常支持。
5、支付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前提:协议明确约定)
并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类案件(包括竞业限制案件)涉及律师费能否支持进行明确规定,但从支持案例可以看出,仲裁委或法院支持的核心前提是竞业限制协议对律师费进行了明确约定,司法机关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约定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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