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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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解读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而制定的。《规则》作为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首部部门规章,将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和标准制度化、规范化,为政策制定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提高了规则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规则》针对招标投标实践中易发常见的各类不合理限制,提出了七方面40余项具体的审查标准,包括资格预审、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定标标准、信用评价、保证金收取等方面,这些都是以往做法中较为模糊的领域,现在有了明确的审查要求。《规则》不仅明确了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责任,还规定了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审查结论等内容,强调政策措施应当在提请审议或者报批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这一机制有助于确保政策措施在出台前的公平性,避免出台后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规则》还要求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政策措施评估清理,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这种监督管理的加强,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公平竞争的做法,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
该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专精特新企业来说,这一规则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自主权
《规则》明确了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这意味着专精特新企业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时,将享有更大的自主权,不再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和干预。
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
《规则》要求政策制定机关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不得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设置不合理条件。这有助于专精特新企业在更广阔的市场中公平竞争,不受地域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公平的评标标准
《规则》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标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时,应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设置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内容。这有助于确保专精特新企业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机会,不会因为所有制或地域差异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信用评价的公平性
《规则》强调在信用评价方面,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或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这有助于专精特新企业在信用评价方面获得公正对待,不会因为所在地区或所有制形式而受到不利影响。
监督管理和投诉机制
《规则》建立了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允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提出异议和投诉。这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了维权途径,有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政策措施的评估和清理
《规则》要求定期开展政策措施评估清理,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这有助于专精特新企业在一个不断优化的市场环境中成长,减少政策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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