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第一期│关于北京户口落户协议服务期未满时离职的赔偿

2024-11-20
新闻来源: 北京专精特新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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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办理落户时,公司会与员工签订落户协议并约定服务期,即在约定的期限内员工不得主动提出离职。对于服务期未满时即提出离职的员工,因为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较难进行量化计算,公司往往会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北京户口具有稀缺性等为由主张违约赔偿,而具体的金额则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酌定,一般会考虑的因素包括已工作年限、协议约定金额、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等方面的成本等。
2017年7月10日,徐某入职甲保险公司,岗位为保险事业部职员。双方签订了应届毕业生协议书,约定甲保险公司为徐某办理落户手续,徐某应履行5年服务期。如果实际工作服务未满5年即提出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甲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的赔偿标准为未履行的服务期按每年10万元计算,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违约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018年9月21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甲保险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一、徐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甲保险公司违反服务期协议赔偿二十万元;二、驳回甲保险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甲保险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朝阳法院。
徐某在服务期满前单方提出辞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确会给甲保险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人员等方面带来损失,但是甲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徐某提前离职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故其主张的损失金额本院不予认可,仲裁裁决中认定的20万元赔偿金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赵某入职时签订的承诺书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赵某亦未能举证证实A公司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故赵某应当根据承诺内容履行相应义务。根据承诺书,赵某明确知晓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以及A公司为其解决北京户口需要付出成本,但其在明确知晓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在A公司为其办理完毕户籍进京手续后,工作不满一年的情况下即提出辞职,该行为违反了自己作出的承诺,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给A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结合原告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赵某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A公司的损失情况等因素,酌定赵某应向A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2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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