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不论是追加作为公司的被执行人的股东、还是作为自然人的继承人,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的规定,即“追加必须法定”。那么,在执行难的现况下,如何帮助拿到了胜诉判决却因为法院在执行程序发现被告公司没有任何财产的原告解决难题呢?笔者通过自身实践认为“追加被执行公司的股东”是解决上述现状的更好办法。本文将从追加的前提、程序、典型案例等角度,深入剖析追加公司股东的实际情形。追加的前提是“终结本次执行”简称终本。如果你真的下定决心追加股东,请考虑清楚是否接受终本的后果,如执行法官可能不会再配合申请人申请开具律师调查令等需要法官配合的行为。
至于为什么要等到终本才可以申请追加股东,系《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导致,故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成为界定不能清偿债务的标准,最终导致追加股东的前提为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1.首先,尽量案件终本前开具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的股东个人申请信息。为什么要调取股东个人信息呢?是因为撰写申请书需要。追加股东系执行异议程序,审理期限十分短暂。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后60日内作出裁定。因此,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申请追加的股东的“有效送达地址”,按照民事诉讼法送达的规定,法院是无法送达给被申请追加的股东,那么法院就会裁定驳回你的异议申请。可能有人想问,送达不了法律不是规定了公告送达吗?为什么不能公告?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为30日,如果适用“公告送达”将导致剩余的30日的执行异议的审理期限过于紧迫,因此执行异议不能适用公告送达。所以,为了有效的节约司法成本,为了高效的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调取股东个人信息成为获得有效送达地址的最优途径。需注意,律师必须对调取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漏他人隐私。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的追加申请,法院需在60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审限)作出“同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或“不同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3.最后,如收到的是同意追加的《执行裁定书》,则在15日的起诉期满后,被追加的人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拿着相应的材料到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果收到的是不同意追加的《执行裁定书》,则在15日的起诉期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走诉讼程序。需注意,执行异议法院不会向申请执行人收取诉讼费,但执行异议之诉是诉讼程序,法院需要收取诉讼费。
原则: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股东抽逃出资或者减资程序不合法的,则申请人请求追加该股东在抽资、减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指导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383号——注册资金次日转出缺乏合理性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王某一、王某二的申请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应否追加王某一、王某二为被执行人,并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问题。足额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法定义务,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已投入到公司的出资,否则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将侵害公司财产权及其他足额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应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已提交某置业公司账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对王某一、王某二等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故王某一、王某二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的规定,就自身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王某一、王某二就其所提资金转出系正常经营的理由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全部300万元注册资本在到账后第二日即流向永城市昌达农机有限公司具有合理性,外观形式上符合抽逃出资的行为特征,故二审认定王某一、王某二等股东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具有相应事实基础。王某一、王某二申请再审关于举证责任转移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执行人为营利法人的执行措施较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执行措施对比来说,是较少的,因此追加股东成为重要突破口。
北京叁依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综合性、专业化精品律师事务所。叁依所始终坚持客户导向、服务导向,严谨的工作态度、精湛的业务水平、广泛的专业人才,构成了一支能够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优秀律师队伍。现代化的办公条件、专业高效的业务能力和客户口口相传的良好口碑,使叁依所自成立至今广受好评。
叁依所在发挥民商事诉讼及仲裁、企业法律顾问、劳动用工、股权架构及股权激励、债务追索、婚姻继承、财富传承、人损等传统优势的同时,亦在刑事辩护、专利诉讼、建设工程、政府法律顾问等领域积极布局,律所还设置溯源治理与纠纷调解部和危机事件处理部,有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多元、更有助于彻底消融矛盾的综合解决方案。
北京专精特新企业商会,是在北京市工商联的领导下,致力于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商会始终坚守为专精特新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初心,积极发挥整合资源、汇聚人脉、解决痛点的独特优势,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覆盖成长全过程、全产业链的细致服务。目前,商会已汇聚370余家会员企业,其中包括20余家上市公司和7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这些企业分布在高端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节能环保、新材料等多个前沿和关键领域,共同构成商会坚实的行业基础和丰富的企业生态。我们诚挚欢迎更多的企业加入商会,共同分享商会资源,交流合作经验,携手共创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