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第七期│离职员工领不到失业金,单位要赔吗?

2025-01-15
新闻来源: 北京专精特新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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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2007修订)》第十三条,对于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其中第二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往往是考量的关键因素。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实施办法(试行)》(京人社评发〔2024〕17号)第五条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况:(一)劳动(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二)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四)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六)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离职时,单位需要进行减员,在社保系统中填写离职原因,现实中存在部分单位将被动离职劳动者离职原因填写为劳动者主动离职,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2007修订)》第三十一条、《北京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失业人员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赔偿造成的损失。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30日,赵某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四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1月6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2023年2月,赵某申领失业金失败,因为用人单位在社保减员时填写为赵某本人申请离职,并拒绝为赵某开具离职证明,导致赵某2023年2月-4月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直到2023年5月15日,甲公司修改离职原因,赵某2023年5月18日收到离职证明后经多日、多个电话沟通,前往人社局窗口审核办理后才得以在2023年6月15日领取到失业金。赵某认为此前造成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仲裁

2023年3月20日,赵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如实在社会保险系统中填写离职原因(赵某非自愿离职/非主动离职);2.请求裁决甲公司支付自2023年1月6日起按照2088元每月,自2023年2月1日起按照1176元每月至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如实在社保系统填写离职原因之日的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费损失,暂计算至2023年3月20日合计7572元(2023年1月7日至2023年3月20日失业金1月25天,2月,3月20天5220元,医保损失费2月及3月2352元)。

当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因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赵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

结合双方证据及庭审情况,法院认为赵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但因甲公司原因造成其未能于2023年2月至4月期间领取失业金,现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实际领取的失业金少于应领取的金额。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故法院对赵某主张的由甲公司赔偿其2023年2月至4月期间的失业金损失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法院核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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