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第九期│关于许诺销售的认定
销售是一项司空见惯的活动,而许诺销售往往在表现方式上更加多样化,因此在认定上有些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十八条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许诺销售需要从目的、方式、内容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许诺销售行为的目的是实际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应处于能够销售的状态。许诺销售的方式包括在网站中展示、散发产品宣传册、在展会上展出实物、在橱窗或者货架上陈列等多种方式。许诺销售的内容涉及具体的产品信息,往往包括产品的型号、价格、生产厂家、销售渠道等。产品价格信息并非许诺销售行为的必备内容要件。宣传信息中包含产品外观、性能、购买方式,即使不包含产品价款,亦可认定构成许诺销售。
下面看一例典型的许诺销售侵权案例。
基本案情
意大利某机械股份公司系专利号为02829511.0、名称为“用于破碎并筛分石头的铲斗”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其发现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在“爱采购”“搜了网”“材料网”上发布的产品照片内容与专利产品相同,除标注数量、售价等信息外,还标注了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的商标,产地显示为山东济宁,同时还标注有产品的工作原理。
意大利某机械股份公司比对后发现上述电商平台上许诺销售的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产品的工作原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部分照片所显示的产品上还标注有意大利某机械股份公司的商标,遂起诉要求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确认电商平台上的照片系专利产品照片,并称照片来源于互联网;工作原理来源于该公司购买两台专利产品时获得的产品说明书内容;电商平台上关于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产品的商标、产地、数量的信息都是该公司为了销售产品杜撰而来,均不真实,该公司实际上并无制造、销售所展示产品的行为。
法院审判
该案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制造、许诺销售的破碎斗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该公司的制造、许诺销售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其虽因涉案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届满而无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但仍应根据意大利某机械股份公司的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故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2021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意大利某机械股份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
三、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意大利某机械股份公司合理维权开支2000元;
四、驳回意大利某机械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关于电商店铺相册中陈列的产品图是否属于许诺销售行为,应结合该图库系设置为公开浏览还是私密浏览,是否让网页浏览者产生经营者可能有此产品的联想,以及权利人能否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浏览相应店铺相册产品图后,联系被诉侵权行为人提出产品购买需求时,后者承诺或现实销售了该相同产品,使得店铺相册产品图浏览者此前要约邀请的联想得到证实等因素,确定该店铺相册产品图的展示行为实质上已具有要约邀请的属性,属于许诺销售行为。
因此,许诺销售往往需要综合认定,特别是非典型类型,一定要全面考虑,紧紧关注于销售意图的明确表示和行为的单方面性,无论许诺销售行为是提出要约,还是提出要约邀请,只要存在明确表示销售意愿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许诺销售。即使缺少有关价格、供货量以及产品批号等关于合同成立的条款,甚至产品处于不能够销售的状态,也并不影响对许诺销售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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