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第十一期│劳动者配偶投资竞争企业也构成违反竞业

2025-03-05
新闻来源: 北京专精特新企业商会
查看次数:1137

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法》中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重要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约定离职后最长两年内不得到竞争企业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劳动者自营同类业务的情况一般通过投资经营等股权关系可以看出,那么,在劳动者配偶或近亲属持股竞争企业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构成违反竞业,需要支付违约金呢?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8年7月3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体育教学研发总监岗位,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离职后两年的竞业限制义务,同时约定违约金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前12个月张某自某公司及关联公司取得收入的10倍。张某于2021年7月31日离职,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4097.44元。某公司向张某支付了5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张某之妻于2021年12月变更为某1公司的投资人(持有95%的股份),经营业务与某体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张某之妻投资的某1公司的关联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金。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但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对违约金进行了酌减。

1.张某虽主张根据协议约定,某公司未向张某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张某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根据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第2.1条之约定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豁免乙方于本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义务。若甲方决定豁免乙方于本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义务,则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若甲方决定要求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竞业限制义务,则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仅系赋予某公司可单方面决定是否豁免张某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该约定并非指某公司负有通知张某是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及如不通知张某即豁免相应义务。根据该条约定,再结合某公司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持续向张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行为,足以证实某公司并未免除张某的竞业限制义务。

2.张某虽主张自己不是公司高管,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张某对自己系从事体育教学研发总监岗位的事实不持异议,而根据某公司提交《总部各体系职能介绍》《集团任命调整通知》、教学总监岗位职责显示张某负责管理工作,对某公司经营管理有相应的决策权,张某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并未就此提交充分反证,故一审法院对张某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3.根据某公司一审提交的企业查询所示,1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某公司存在重合,而某公司二审提交的新证据显示,某公司在天津的地域范围内亦存在投资的企业实体业务与某1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况,故一审法院认定某1公司对于某公司而言应属竞业限制单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4.对于张某提出的某1公司的相关投资系其配偶的母亲出资,系其配偶的个人财产投资,与其无关一节,本院认为,考虑到其与配偶之间具有相对紧密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经济利益上的一致性,且其配偶的投资行为基本发生在张某在某公司离职之后,又存在某1公司关联企业代缴社会保险费用的等情况,故对于其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鉴于张某存在通过其配偶投资某1公司的行为及潜在的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的可能性,故本院认为其违反了与某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应当承担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和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责任。

5.综合考虑竞业限制制度设定的主要目的、竞业限制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及惩罚性的双重属性及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离职后从事竞业行为获得利益的隐蔽性和自身遭受损失的举证难度,本院认为,对于违约金的认定并不以用人单位实际举证遭受损失的情况为前提,其经济赔偿责任范围较一般的违约赔偿范围要大。一审法院兼顾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从避免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的角度考虑,综合考量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劳动者的职务、劳动者的在职时间、违约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以及北京市的经济水平等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张某应支付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为24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


律师观点

上述入库案例中,法院认定张某构成违反竞业主要是考虑夫妻关系的人身和财产紧密性,同时结合张某妻子持股竞争企业的时间在张某离职后,且张某妻子持股的竞争企业的关联公司在张某离职后为张某缴纳社保等情况,从而认为张某妻子持股的行为属于“张某通过其妻持股”,即认为张某妻子是代张某持股,张某存在投资经营该竞争企业的高度盖然性。此种情况下,举证责任转移至张某,需要张某提供证据证明其完全未参与竞争企业的经营,竞争企业关联公司缴纳社保的行为仅系代缴社会保险费,也就是需要张某证明自己的实际劳动关系在非竞争企业,否则,即会被认定为违反竞业。

对于劳动者来说,应谨慎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在已经签署且离职后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尽量避免去与原单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同时,避免离职后配偶或近亲属投资竞争企业。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最好在员工离职时明确通知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在员工离职时并未明确通知是否履行,则对于需要履行的,应按时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实际行动表明需要员工履行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另外,在收集离职员工违反竞业的证据时,除关注离职员工本人的就业动向,也可以关注离职后员工配偶或近亲属的投资情况,看是否存在投资竞争企业,以及该竞争企业及/或关联公司与离职员工本人存在关系。


北京叁依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综合性、专业化精品律师事务所。叁依所始终坚持客户导向、服务导向,严谨的工作态度、精湛的业务水平、广泛的专业人才,构成了一支能够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优秀律师队伍。现代化的办公条件、专业高效的业务能力和客户口口相传的良好口碑,使叁依所自成立至今广受好评。

叁依所在发挥民商事诉讼及仲裁、企业法律顾问、劳动用工、股权架构及股权激励、债务追索、婚姻继承、财富传承、人损等传统优势的同时,亦在刑事辩护、专利诉讼、建设工程、政府法律顾问等领域积极布局,律所还设置溯源治理与纠纷调解部和危机事件处理部,有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多元、更有助于彻底消融矛盾的综合解决方案。

- 北京专精特新企业商会简介-
北京专精特新企业商会,是在北京市工商联的领导下,致力于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商会始终坚守为专精特新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初心,积极发挥整合资源、汇聚人脉、解决痛点的独特优势,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覆盖成长全过程、全产业链的细致服务。
目前,商会已汇聚370余家会员企业,其中包括20余家上市公司和7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这些企业分布在高端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节能环保、新材料等多个前沿和关键领域,共同构成商会坚实的行业基础和丰富的企业生态。
我们诚挚欢迎更多的企业加入商会,共同分享商会资源,交流合作经验,携手共创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