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第十四期丨在商标侵权案中如何主张股东的连带责任?

2025-03-28
新闻来源: 北京专精特新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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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明确指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的连带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知识产权的维权过程中,面临一些侵权主体是皮包公司的情形,即使被判侵权,侵权人也无资产或财产执行,那么我们就要揭开法人面纱对皮包公司的股东同时进行追责。本文将通过一起商标侵权案件——(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79号案件,探讨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主张股东的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

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营业范围包括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等的生产、销售。屠某某曾出资设立苏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经人民法院判决,苏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被判令变更企业字号、赔偿损失等。2009年,屠某某与案外人又共同投资设立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某某中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屠某某;20116月,屠某某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山某某卫厨公司。上述公司,屠某某均占股90%201112月,余某某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山某某集成厨卫公司,其中余某某占股90%。屠某某、余某某成立的上述公司均从事厨房电器、燃气用具等与某某卫厨(中国)公司相近的业务,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使用与某某卫厨(中国)公司相近似的广告宣传语,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法院观点

苏州某某公司等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在法院已经判决苏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足以认定屠某某与余某某在明知某某卫厨(中国)公司“某某”系列注册商标及商誉的情况下,通过控制新设立的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其个人对全案侵权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故与侵权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对侵权公司所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作出(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判令苏州某某公司及其中山分公司、中山某某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中山某某卫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某某”作为其企业字号;停止侵害某某卫厨(中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屠某某、余某某与上述侵权公司连带赔偿某某卫厨(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200万元。


律师点评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人要主张股东的连带责任,需要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结果要件三个角度进行论证和举证。

1、主观要件

公司股东故意利用公司人格侵犯知识产权,如本案中屠某某与余某某明知某某卫厨(中国)公司的商标及商誉,却通过控制苏州某某公司及其中山分公司、中山某某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中山某某卫厨有限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显示了明显的主观恶意。

2、客观要件

公司实质丧失独立人格,主要表现在:1人员混同,一套人马、几个牌子,大量员工、关键岗位、高管、财务交叉任职,但仅凭股东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不足以认定混同。2业务混同3财产混同,这是认定人格混同的最重要的因素,但认定标准不宜过低;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账款有助于认定财产混同,但要区分偶发行为和日常行为。

3、结果要件

严重损害知识产权人利益。

那么,如何举证公司实质丧失独立人格?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非一人公司人格混同能否举证责任倒置呢?原告应当提交被告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经办人员、宣传材料、销售合同等证据,证明被告之间存在人员混同、业务混同的高度盖然性。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由被告提交财务证据等证明其人格不混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刺破法人面纱是例外,不能仅因侵权成立而否认公司人格;如果侵权方式特殊、侵权后果严重,不否认公司人格就不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则应刺破法人面纱,重新实现知识产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以侵权为主业,大规模侵权,源头(生产环节)侵权,重复侵权,变相重复侵权,若有这些情形,权利人务必追求侵权人股东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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