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第二十七期丨《民营经济促进法》解读: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机遇与挑战
前言
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该法共9章78条,系统构建了民营经济促进的法律制度框架,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正式步入法治化轨道。
作为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该法将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以法律制度形式确立,其制定出台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本文通过对核心条款的深度解读,全面分析对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01
立法意义与法理基础
根据国家统计数据,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在专精特新领域,民营企业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比重超过92%,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形式确立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一立法表述具有重要法理意义:明确了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为后续各项保护措施奠定根本性法理基础;将"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作为立法目标,体现了法律对平等保护原则的坚持;强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明确了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要求。
专精特新企业作为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直接受益于本法的各项制度安排,特别是在科技创新、融资促进、权益保护等关键领域将获得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02
核心条款解读
(一)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1.市场准入施行"负面清单+非禁即入"
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打破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壁垒。
2.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要求"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3.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和公共资源
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享受公共服务资源,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措施。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在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不得受到限制或排斥。
(二)强化融资支持
1.优化金融服务供给
推动金融机构接受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多元化权利质押贷款,要求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
2.实现融资平等对待
民营经济组织在金融机构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受到平等对待,金融机构不得违反约定单方面增加放贷条件、中止放贷或提前收回贷款。
3.支持多元化直接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
(三)鼓励科技创新
1.明确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民营企业是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鼓励其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平等参与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引导非营利性基金依法资助民营经济组织开展研究。
2.共享科研基础设施与发展数字经济
保障民营企业共享科研基础设施,支持民营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技术研发、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以及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
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四)优化营商环境
1.构建廉洁政商关系
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与民营企业家交往中应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并要求各级政府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
2.构建科学决策机制
规定制定涉企法律法规等时,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为政策实施预留合理适应调整期,并重申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3.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要求及时公开涉企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强调登记机关应提供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降低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
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机关执法时应避免或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强调行政处罚平等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
5.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确保惩戒措施适度合理,并保障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能够及时修复信用。
(五)全面保护合法权益
1.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的全方位保护
民营企业家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强调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严格依法进行。
2.强化人格权益保护
保护民企及民营企业家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网络等方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民企及民营企业家的人格权益。
3.规范政府调查、征收征用行为
严禁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民营企业财产的,应依法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4.规范执法、司法活动
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个人的合法财产,禁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异地办案应当遵守法定程序,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5.账款支付的刚性约束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大型企业及时向民营企业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6.严禁“新官不理旧账”式违约毁约
地方政府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03
机遇:政策红利与发展空间
《民营经济促进法》为专精特新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主要体现在创新环境优化、市场地位提升、融资渠道拓宽以及权益保障强化等方面。
(一)创新发展环境的全面优化
1.科技攻关参与机会大幅扩大
基于《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专精特新企业被赋予了平等参与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权利,并有机会牵头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这意味着企业不仅能够获得国家层面的资源支持,还能通过与科研院所的深度合作,利用开放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加速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这为专精特新企业突破技术瓶颈、提升核心竞争力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和实践平台。
2.数字经济发展新机遇
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国家支持民营企业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和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发挥作用。这一规定为专精特新企业在数字化转型浪潮中抢占先机提供了法律支撑。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专精特新企业可以凭借其在特定领域的专业优势,深度挖掘数据价值,开发创新型产品和服务,从而在数字经济时代占据有利地位。
(二)市场地位与融资环境的双重提升
1.标准制定话语权增强
《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参与标准制定不仅能够使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行业规范,还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引导行业发展方向,进一步巩固其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市场定位。
2.融资便利化程度显著提高
基于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被要求平等对待民营企业,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同时,直接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这意味着专精特新企业将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各类金融支持,有效缓解长期存在的融资难题,为企业的研发投入、市场拓展和规模扩张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三)权益保护的立体保障体系
1.财产权享受全方位保护
第六十二条的"四个严格区分"为专精特新企业的财产权提供了程序性和实体性双重保障,有效防范了执法过程中的财产损失风险。这增强了企业对自身财产安全的信心,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和创新力度,无需担忧因不当执法而导致的财产损失。
2.知识产权保护显著强化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专精特新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能够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有效震慑侵权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护专精特新企业的创新成果,激发其持续创新的内在动力。
3.账款清偿机制日臻完善
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构建的账款支付保障体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依法及时支付账款,不得拖延或以内部流程、审计结果为由拒付;大型企业应合理约定付款期限,不得以第三方付款作为条件等),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民营企业的应收账款拖欠问题。这一机制的完善,有助于改善企业的现金流状况,降低经营风险,使企业能够更专注于主营业务的发展和创新。
4.筑牢民企投资安全底线,稳定政策预期
第七十条明确禁止“新官不理旧账”式毁约,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以区划调整、换届、机构变动、人员更替为由撕毁政策承诺或合同。因国家社会公益需调整承诺的,须履行法定程序并且足额补偿损失(如企业前期投入、预期收益)。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专精特新企业技术研发的政策连续性(如补贴、用地协议),有效稳定专精特新企业经营发展的政策预期。
04
挑战:合规建设与风险应对
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专精特新企业也面临着合规建设和风险应对的挑战。企业需要主动适应新的法律环境,加强内部管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以确保可持续发展。
1.内部治理体系持续完善
专精特新企业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确保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这包括但不限于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确各方权责,建立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机制,确保企业运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2.知识产权管理全面强化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保护策略,积极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构建核心技术壁垒,加强商业秘密保护。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专精特新企业需要将知识产权管理提升到战略高度,通过系统化的管理和保护,切实维护自身核心竞争力。
3.融资结构持续优化
制定多元化融资战略,合理配置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内控体系,积极对接资本市场。虽然融资环境有所改善,但企业仍需优化自身的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应对市场波动和资金需求。
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结合第二十六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专精特新企业应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注重信用记录维护,必要时及时进行信用修复。良好的企业信用是市场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获得政策支持和市场认可的重要基础。企业需要高度重视自身信用建设,避免因信用问题而错失发展机遇。
5.国际合规体系建设
对于有海外业务的专精特新企业,应建立健全海外投资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目标国法律法规的研究和风险评估,充分利用国家提供的海外综合服务和权益保护措施,以规避国际经营风险。
结语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为民营企业发展注入了强劲的法治动力,但新法的有效落地需要后续具体配套法规的完善、各级政府部门的严格执行、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判。专精特新企业应当深入学习理解法律条文,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主动对接政策机遇,在法治框架下充分享受制度红利,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声明: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具体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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